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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委网站     日期:2017-05-24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资本[2017]320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 2016 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 2016 32 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7 8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6 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规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余额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 2016 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二)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

(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 2015 年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填报。

(四)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 10 %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五)国有资本收益预交企业预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

(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金额根据 2016 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上交比例计算。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但合并范围变化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抵减或补交利润。

(七)上交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 2014 59 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申报。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等程序。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应提前与有关股东沟通,并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有关股东。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于 2017 5 31 日前申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申报时应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含电子数据光盘)一式 2 份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地专员办事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包括报告正文和附表。附表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软件数据生成,软件到财政部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qys.mof.gov.cn/zhuantilanmu/gyzbjyys。

(二)申报报告正文主要内容为: 2016 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和合并范围变化的影响金额),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三)中央企业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时,应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 2016 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还应同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申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报表中除百分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申报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是中央企业应尽的义务,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收益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国资委申报 2016 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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